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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

《長沙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長住建發〔201851 

湘江新區住建環保局、高新區住房和建設管理局、各縣(市)、區城鄉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現將《長沙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6月6

 

 

 

 

 

長沙市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工程建設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湖南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17]58號)、《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湘建監督[2017]76號)等法律法規、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采購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的方式一般為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是設計—施工總承包,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分擔原則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三條  在我市范圍內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的項目,適用本辦法。國有投資和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工程總承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2018-2020年,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選取一批具備相應工程業績、社會信譽度高、項目管理能力強的設計施工企業作為總承包試點企業,供建設單位在依法發包時進行參考。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報建權屬應在勘察設計,招投標、施工許可、質安監管等各個環節監督工程總承包的實施。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五條  采用工程總承包的項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實施發包: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得批復(或取得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項目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設計方案、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已確定的,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適用于前期條件充分或是對建設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如裝配式建筑;或者地質條件、工程造價、竣工時間已非常明確的學校、公園、景觀綠化工程。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時,要明確投資估算對設計概算、合同簽訂價的各項控制指標。

(二)項目完成了完成初步設計批復,建設單位已委托相關單位完成地質勘探的,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適用于項目較為復雜,地質水文情況不明、地下管線遷改工程量大、工程方案不確定,拆遷移民、投資概算有較大變化的情況。此類項目,建設單位應已委托相關單位完成初步設計批復和地質勘探(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勘和詳勘),建設單位只發包施工圖設計、施工、設備采購。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經審批同意的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以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和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及工程質量、工期進度要求為標的,開展工程總承包的招標工作。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暫估價招標可以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作為招標人。

第七條  項目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須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依法進行邀請招標。

第八條  采取委托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人應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項目已立項,并取得招標方式批復;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工程總承包招標需要的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有明確的工程技術規范和工期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招標文件編制

(一)發包前招標人已委托相關單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下管線等勘察和地質資料,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基礎資料;

(二)招標的內容和范圍及投資限額,主要包括設計、采購和施工的內容及范圍、規模、標準、功能、安全、工期、驗收、設計概算等量化指標;

(三)對投標人的資質和業績要求;

(四)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計量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招標過程中的爭議處理方式;

(五)要求投標文件中明確分包的內容;

(六)采用裝配式技術或者BIM技術的,招標文件中應當有明確要求;

(七)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投標報價根據發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投標人自行補充勘探費、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總承包服務費、工程檢測費、工程保險費、財務費以及稅金等組成。要求采用BIM技術的應在總價中列入此項費用。按照“質量強市”的要求明確“優質優價”、“優質優先”的條款。

(八)要求提供的履約保證金額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投標人要求

(一)     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與發包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施工總承包資質,也可以是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組成的聯合體。

2、具有相應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

3、具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工程業績。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建設類國家級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注冊監理工程師),擁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專業技術知識,熟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并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行實施施工業務的工程總承包負責人還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二)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

2、不得是與上述單位存在單位負責人為同一個或者有控股、管理關系的情形。

編制項目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文件或方案設計的工程咨詢服務單位或其附屬機構參與投標的,應主動配合招標人進行答疑,供所有投標人參考。

第十二條  投標文件應當結合工程地質條件和技術特點,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應當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設計文件和招標文件要求的設計優化建議;

(二)項目管理組織方案;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

(四)設備采購方案 ;

(五)擬再發包和分包專項工程;

(六)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及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七)報價清單及說明;

(八)以聯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交聯合體協議;

(九)建設單位要求提供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或其它相應擔保。

 (十)類似工程業績。

第十三條  湖南省人民政府、長沙市人民政府對于政府投資項目資格審查和業主評委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一般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0日;其中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工藝復雜的項目一般不得少于45日。

招標文件要求提交設計成果的,鑒于其設計成果有可能局部或部分被最終設計方案采納或引用,招標人應對被采納或引用方案的未中標單位予以適當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應載明新技術、新工藝的加分因素,如裝配式建筑和BIM技術、綠色建筑等。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評標辦法應采用綜合評標法。技術標(含設計文件、項目組織管理、施工組織)、商務標和信譽分應按照合理比例制定。具體評標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合同可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2012年版)所附合同條款及格式制訂。

第十八條  招標人和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約定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及計算方法。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一)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至少包括:

1、 招標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環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初步設計、方案設計等前期工作的相關文件不準確、不及時,造成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風險;

2、因工程拆遷、移民、管線遷改(涉軍、涉鐵、涉及高壓電、高壓油氣管)等前期工作進展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風險;

3、提出增加建設內容、調整或改變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設標準等要求,超過雙方約定由投標人承擔部分而導致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風險;

   4、主要設備、材料等價格調整超過合同約定調整幅度的風險;

    (二)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至少包括:

1、未充分理解招標文件要求而產生的人員、設備、費用和工期變化的風險;

2、未充分認識和理解查勘現場及周邊環境而可能對項目實施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

3、投標文件的遺漏和錯誤,以及含混不清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風險。

第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應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內容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工程總承包計價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出臺配套文件。

第三章  實施階段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的立項、概算報審、用地許可、規劃許可、設計審批和備案、招投標、合同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應由建設單位為主體辦理。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相應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進行全過程咨詢(設計咨詢、監理、造價咨詢)管理。全過程咨詢服務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一條  對實施工程總承包的建設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可以根據工程實施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進行施工圖審查和備案。建設單位可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以根據施工圖審查進度分階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自行實施其資質范圍內的業務,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

經建設單位同意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不再通過招標再發包的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僅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自行承擔資質范圍內的設計業務,并將全部施工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總承包單位。

(二)僅具有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自行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的施工業務,并將全部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

(三)由設計、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自行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的設計、施工業務。

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施工工期、工程造價等負總責;各勘察、設計、施工和采購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各勘察、設計、施工和采購企業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分包工程的設計、質量、安全生產等承擔直接責任,工程總承包企業對總承包工程承擔全面責任。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設計負責人、項目勘察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工程質量負責人、施工安全負責人、項目造價負責人等主要項目管理人員;再發包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配備項目管理人員。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再發包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工程總承包關鍵崗位人員配備細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和施工總承包合同、暫估價再發包合同、專業承包施工合同,發包方應當在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備案資料報相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共同組織。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工程總承包企業簽署。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完工后,組織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后評價工作,為今后工作推廣積累經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參與的各方責任主體,包括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監管。

政府投資項目還應遵守項目立項審批、招投標、政府采購、建設資金預(結、決)算評審及支付、內部審計等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完善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項目行政審批、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設資金管理、審計監督等管理體系。

第二十八條  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工程管理技術文件表格中應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一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簽署意見。各方責任主體根據其實際承擔的工程內容在管理技術文件相應的位置簽署意見。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要將工程總承包企業及其項目負責人作為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依法監督其應當履行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采購的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行為主體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企業發出的中標通知書或與勘察、設計、施工企業簽訂的分包合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時,可在“備注”一欄中注明工程總承包企業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其他欄目按照各勘察、設計、施工和采購企業實際承擔的工程內容填寫。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總承包合同相關當事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等情況進行督查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對總承包單位及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